2.
執行時,1867地號土地為空地,其上均為雜草。且土地是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土地編定使用種類:1867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4.
本件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亦有優先承權。惟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土地現耕共有人優先,毗鄰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次之,土地共有人再次之。
9.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六、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函復,1867地號土地登記面積1994平方公尺與地籍圖計算面積1970平方公尺不符,超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容許誤差範圍,本筆土地圖簿面積不符,面積應以實地測量為準,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