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7地號土地有未編門牌之鐵皮屋、平房建物坐落;67─2地號土地上有正義巷6號房屋坐落。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報土地上之建物均由早期共有人修建使用,惟大部分住戶均遷往外地,67地號土地上之平房已荒廢已久所有人不詳;67─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為洪姓族人宗祠,住戶洪OO表示目前由其管理使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是否有土地使用上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查明,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8.
本件土地(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9.
如本件土地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