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6地號土地為雜木林,標的路況有落石風險且崎嶇難行,車輛難以抵達。另債權人代理人稱無人占有使用,無耕作使用之跡象,無出租、出借情事。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本標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4.
本標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
6.
2兩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則由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