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附表編號1之138建號查封時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拍賣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本拍賣條件, 就土地連同合併拍賣之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拍賣土地據鑑價報告稱為建物坐落之 基地或其社區道路、空地,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附表編號2之328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 除之危險。且有部分建物占用鄰地約148.79平方公尺,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如 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