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地政人員指界及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30號判決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屬都 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現況上有相連之磚造平房之地上物坐落之,而該相連 磚造平房之地上物主要為老舊土角厝或鐵皮結構之建物,其上之門牌號碼分別 為臺中市大雅區建興路192巷5號、7號、9號、11號,且上述建物均同時掛有舊 門牌號碼(即臺中市大雅區雅潭路橫街17號、16號、15號、14號)在上,上開5 號、7號、9號、11號建物後方之部分拍賣土地,已有多處倒塌、毀損或久未使 用堆置棄物等情形存在,部分拍賣土地有遭鄰地占用並有建築宮廟在上,茲因 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 有物土地之共有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 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