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
3.
2建物一樓有門相通及建物後 方相通,二樓陽台相通,屋頂相通。據在場人表示,拍賣建物係其自第三人買受(並提出買賣
7.
拍賣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編 號1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
8.
1123地號土地40.98平方公尺;編號2建 物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
9.
1123地號土地51.11平方公尺,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
10.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 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 全部拍賣建物一併買受。 六、另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 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 承買權)。
11.
本件僅拍賣建物,其坐落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 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