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1─1地號土地相鄰,為竹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無出租、出借,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