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2月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上有門牌號 碼岡山區大莊路11巷35-1號鐵皮屋部分占用,另部分為水塘、部分為岡山區大 莊路11巷35號房屋前空地,債權人代理人陳報現由土地共有人使用中;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之拍賣程序,所有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或承受。依 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即為共有人之情形外,共 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兩人以上願優先承買。以抽籤定之。但 共有人係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應視為非共有人之投標,他共有人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於查封時y部分為房屋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 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承買 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 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 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 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