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別3拍賣標的1160地號土地,依查封筆錄所載無路可達,按航照圖顯示現 況為雜木林,且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承受、 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6.
本件標別3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山坡保育地、 農牧用地」,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承受、應 買、承買(購))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投 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得以此為理由 請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7.
本件標別3拍賣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 承受,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規定之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承受、應買、承買 (購))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投標時並應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 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標別3拍賣標的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 以原住民為限,投標時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為廢標,且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行負責,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8.
本件標別3拍賣標的土地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購)權。
9.
本件標別3拍賣標的土地若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 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有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購)權人,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 位承買(購))人注意。
10.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 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 賣,如已拍定、承受、承買(購),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