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4trial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 占有使用部分,其中1333地號土地上有水池、步道;1354地號上有老舊工寮占 用,因工寮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工寮與 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1354地號土地現有第三人申請農業 補助;1291地號土地上種植果樹,部分土地有建物數棟占用,因建物與土地間 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487地號土地現種植毛豆,查無實際收穫權人,又土地現有 第三人申請農業補助。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均不點交。
6.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除1291地號土地外,其餘土地均編為農牧用地,為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 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 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之土地除1291地號土地外,其餘土地均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 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耕地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又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8.
本標別拍賣之4宗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 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9.
本標別拍賣之4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 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產之優 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 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10.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 有依同樣條件優 先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 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