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不動產均設有抵押權設定,應買後抵押權塗銷。並無三七五租約。 2.應買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不動產分3標:標別
2.
標別3不動產均分別標價,合併應買。標別2不動產以出價者得標。 4.本件標別
3.
2之土地係應買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並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 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5.本件標別3之建物增建部分大部分占用鄰地1127及1142地號,有無占用權源不詳,占用之土地 亦不在拍賣範圍,可能遭訴訟拆屋還地,請投標人注意。 6.本件應買之建物增建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應買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