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據債權人稱,拍賣之440地號土地上 有果樹種植其上、440-1地號土地上有果樹種植其上及有所有權人不明之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透天、鐵皮倉庫)占用,使用情形、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及有無 分管契約均不明,且上開地上物及農作物均不在拍賣之範圍,請投標人請注 意。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7.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或承受人應具有原住民之身分。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