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225地號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225-2地號土地為道路 用地。本件土地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相 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 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 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 鑑界之費用。
5.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如其 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及其他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