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窗戶旁若風雨較大時會 有輕微滲水。依地政人員測量結果1樓及4樓有增建即暫編2560建號部分。1188建號及2560建號 部分,拍定後點交。
2.
拍賣標的編號2建物(暫編2560建號)為編號1建物(1188建號)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部 分有占用鄰地(13.2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惟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 係屬違章,或無合法占用鄰地之法律權源,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4.
本件883-6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第四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