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2月2日履勘時,據現場債權人要求地政人員以圍籬隔 離門牌之磚造建築(該門牌據債權人稱係:阿香姨小吃店,地址:新北市瑞芳 區魚寮路110-2號)為中心,地政人員就下述土地指界稱:126-
3.
118地號土地地號土地位於以上開建物 南方60公尺處至東南方420公尺處範圍內,其上均為雜木林,其中212-
4.
126-1 0地號土地有山間小徑通過。惟據會同指界之鑑定人表示債權人所稱小吃店,應 屬車輛可達範圍,另以國土測繪中心提供資料,勘估現場標的位置,故依鑑定 報告記載:以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新路尾路2號之1建物為中心,126-
11.
285公尺 處,現況為雜木林。本件標的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12.
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依序為:本標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 用地,其上均無三七五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 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13.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4年12月5日新北新地字第1145245372號函意 旨略載:本標9筆土地,本處未曾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語;依據新北 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4年12月4日新北工建字第1142474084號函意旨略載:本標9 筆土地依查詢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及建照地籍套繪圖等為主,查無申請建築執照 資料等語;新北市瑞芳區公所114年12月9日新北瑞工字第1142653520號函意旨 略載:本標9筆土地,查該所檔管系統尚無領有依建築法授權本所核發之建築執照、自用農舍、雜項工程與就地整建證明等相關資料。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 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請再自行查 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 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