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4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5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2段155巷2弄6號之1建物後方,部分空地,部分有鐵皮屋占用;841 地號位於同區渡船頭9之1號西南方50公尺處,無路可達,雜草林木叢生,目 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 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 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 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