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3年12月12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標拍賣標的其上有門 牌號碼巴崚7之1號、8號、9號房屋後半段佔用,其佔用權源不明,本件拍賣土 地,不包含土地上之建物、定著物等,且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 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有無地 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拍定後就土地遭占用之部分不點 交,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3.
本標拍賣土地依桃園市復興區公所115復區工字第9556號都市計劃土地使用 分區證明書,其使用分區為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計劃(民國74年4月19日)商 業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 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7.
本標拍賣土地依登記謄本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 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投標人或承受人應具有原 住民之身分。投標人應檢附載明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8.
本標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 地法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9.
另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 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 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另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 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