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5年5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 無路可達,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 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 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 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 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 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 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 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拍定 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 交。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 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如戶籍謄本),投標時如無原住民身分則投標無效。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