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在場並表示:建物由其與母親居住、使用等語。建物 現況為現場有兩間建物相連,據債務人表示兩間建物門牌號碼均為「蘆洲區忠孝路90巷11 號」。本件建物範圍係依債務人指示其所有部分而測量。另拍賣建物為兩層建物,有內梯相通 並無外梯。又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使用權源不明,本件拍賣未包含坐落基地,是土地與建物間 之使用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且拍定人日後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人應與注意。本件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