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5實22384

臺南市白河區馬稠後段878-12地號

1拍 點交 待拍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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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1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8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5
保證金:
7
總坪數:
184.5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184.5 坪
總現值:
23.8 萬
拍後增值:
-11.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白河區 馬稠後段 878-12地號,面積 591 m2,持分 1/1,33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白河區 馬稠後段 878-14地號,面積 19 m2,持分 1/1,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6)
2.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2筆土地現況均無路可達、 目視無墳墓、有果樹及雜木林。
3.
據估價書記載該2筆土地現況須經由他人土地才能臨北側產業道路,為雜木 林。
4.
上開土地現況應買人請務必再行查證,拍定後以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惟 如須確定土地實際位置,應由拍定人另自行向地政機關辦理鑑界確認。
8.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 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書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 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候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白河區 馬稠後段 878-12地號
591 m2 × (1/1) × 390 元 - 33 萬元
= -10萬元
2.
臺南市 白河區 馬稠後段 878-14地號
19 m2 × (1/1) × 390 元 - 2 萬元
= -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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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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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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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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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點交
13.3 坪 / 51.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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