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外崎內16號、17號號建物 坐落,部分為雜草、空地,未見門牌建物及鐵皮屋。編號2土地上有有門牌號 碼:外崎內1之3號(玉真宮)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另鑑價報告稱:編號1土 地地形不規則,土地上有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編號2土地地形不規則,尚有未 辦理保存登記宮廟(玉真宮)。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 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編號1土地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 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編號2土地標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8.
編號2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 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 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標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