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64─3地號土地略呈細長L型,窄面有鄰產業道路,路況不佳,大部分為雜草荒地。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4.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