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5月2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599-3地號土地上為有一鐵皮屋占用,似已荒廢;查封之599-5地號 土地上為雜木林。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 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除599-3地號土地建物占用之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 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 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4.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2.
如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 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 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3.
若優先承買 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 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 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4.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 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