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5月1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1208地號土地上有駁坎、雜草、雜樹、道路、空地,疑似有建物坐 落(門牌:文山62號);查封之1209地號土地上有竹林、雜草、雜樹、駁坎, 疑似有建物坐落(門牌:文山62號);查封之1210地號土地上有雜木林、雜 草。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 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 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 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3.
1209地號土地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 (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4.
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 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7.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 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8.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 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 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 絕應買。
19.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 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