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3月2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24地號上有數棟建物佔用,共用門 牌:維新街250巷12弄1之1號,部分為空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院於115年6月2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一樓廚房後面、二樓前面陽台及樓 梯、三樓鋼構石棉瓦為增建。經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轄區員警由鎖匠開鎖入屋查勘,牆壁 有壁癌,但有修整過。
4.
本件524地號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 糾紛請自行解決。
5.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6.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2.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 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