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6月3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土地上雜木、雜草叢生,似有產業道路,以測量為主。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 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4.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1.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