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3年12月3日查封筆錄紀載,779地號部分為車道,部分為防火巷。債務人盧慧芳在場稱 建物由自己及家屬居住。據債權人113年12月4日陳報建物大門後方交屋前有漏水情形,已請建 商處理。
3.
本件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使用情形欄如 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 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 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 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 即無優先承買權。 六、698建號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應買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登記,應自負被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本件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9.
779地號現做為車道及防火巷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依鑑定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係都 市計畫內之第二種住宅區,惟最新狀況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10.
本件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 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 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 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水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 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代 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