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部分有編號
3.
2建物坐落, 部分為空地。前開建物部分有漏水情形,現為債務人與家人居住使用。編號
4.
2建物及其坐落 編號1土地之部分拍定後點交(建物未坐落之部分不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 院得不點交。
5.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8.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金額 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9.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線西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 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10.
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編號 建物並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1028-
11.
1049地號土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此建 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12.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應有部分及地上建物訂為合併拍賣, 共有人如欲主張土地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地上建物一併買受。但拍定人如不願意 將非共有標的之建物讓由土地共有人一併承買,共有人僅得就共有之土地承買,該地上建物仍 歸拍定人買受。如因而致土地及建物讓與相異之人時,該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 人自理。
13.
本件土地、建物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未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此部 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