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4月30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75-
3.
475-5地號土地為空 地,475-9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有建物坐落。475-
4.
475-5地號土地拍定 後均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475-9地號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 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 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9.
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10.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12.
475-5土地經設定不定期限地上權,拍定後須經地上權人同意始塗 銷其登記。地上權人因未於土地上為房屋之建築,依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75 0號判決要旨並無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所定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