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2棟2層樓建物坐落,部分種植果樹、 雜草。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透天厝坐落、部分為空 地、部分零星種植香蕉及木瓜等。
4.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 有部分,且土地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 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9.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 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11.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