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執行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1609-2地號土地臨路,地上種植樹木, 有電線桿、水塔等物;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為債務人占用中,地上物一併執 行,水塔、電線桿為公有設施,不執行等語。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3.
拍賣之1609-2地號土地上作物(楓樹、綠竹、樟樹)之價值,本院已列入 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 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4.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 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609-2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 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