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1609地號土地有水塔一座(編號
2.
,種 植薑;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由第三人吳○庭承租使用,不知其住址,地上水 塔為公有設施,不執行等語。
3.
拍賣之1609地號土地於查封時由第三人吳○庭種植作物,並未一併估價拍 賣,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本件拍賣 土地之耕作人,如具原住民身分且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 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 投標無效。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609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