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母親在場稱:系爭建物現由其與債務人自住、使用,無出租、出借他人。經 地政人員到場測量稱:一樓前後均有增建、二樓後方有增建、頂樓突出物前後均有增建。另經 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函稱:編號2建物其中0.74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拍 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建物2樓房間地磚有損壞及 牆面有壁癌等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7.
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