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假扣押查封時,第三人林O正稱土地現由其耕作,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 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共 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提出租約、現耕 證明等證據。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 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 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