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僅拍賣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119建號建築物,不包括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119建號建築 物所坐落之基地即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768地號土地,該建物係占用第三人陳德茂所有之屏東縣 林邊鄉富田段768地號土地,依據卷內筆錄記載119建號建築物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依 建物之現況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119建號建築物與建物基地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768地號土 地,原同屬第三人陳德茂一人所有,其後將建物處分贈與本件債務人陳德瑞,故就本件拍賣之 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119建號建築物與建物基地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768地號土地有民法第425條 之1推定租賃關係之規定適用之情事,本件拍定人能否依據民法426條之1條規定主張租用基地建 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從而主 張能繼續使用基地即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768地號土地,若將來有爭執,則以民事實體判決認定 為準,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之暫編14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是林邊鄉富田段119建號建築物之三樓增建部分 及陽台、前鐵皮雨棚、後鐵皮雨棚等增建部分,均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 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 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暫編14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面積為120.38平方公尺,其中1.05平方公 尺占用第三人所有鄰地林邊鄉富田段767地號土地、5.36平方公尺占用第三人所鄰地林邊鄉富田 段769地號土地,拍定後拍定人就暫編14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能否繼續使用上開第三人所有之 鄰地(富田段
6.
769地號),若將來有爭執,則以民事實體判決認定為準,請投標人或應買人 注意。
10.
本件經本院職權向東港地政調取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119建號建築物之異動索引表(有完整 姓名及統一編號之記載),確認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119建號建築物前所有權人為陳德茂,其後 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贈與本件債務人陳德瑞,據此可知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119建 號建築物與建物基地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768地號土地,原同屬第三人陳德茂一人所有,其後將 建物處分贈與債務人陳德瑞,故就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119建號建築物與建物基地屏 東縣林邊鄉富田段768地號土地有民法第425條之1推定租賃關係之規定適用之情事,而本件建物 基地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768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陳德茂依據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對於本件拍 賣之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119建號建築物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