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編號
3.
2建物坐落。據債 務人之家屬稱,前開建物僅放置部分物品,無人居住使用。編號
4.
2建物拍定後點交,但如有 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5.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8.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金額 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9.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10.
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