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地政人員指稱:108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債務人在場陳稱,稅務登記汴頭村汴頭路1號後面 為弟弟家人所居住,他並未住在這裡,大部分為毛胚屋。
6.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本件為合併拍賣,拍定後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依拍賣條件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 但拍定人或承受人若僅願意「出讓」有優先承買權部分而同意「買受」其餘全部標的,則優先 承買權人不得一併買受全部標的,僅得買受依法有優先承買權部分。
7.
257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有無被拆 除之危險,請求增減價金。如有第三人就增建物所有權異議,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 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 擔。此編號建物並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107地號土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