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樓為兄弟在使用,5樓有鐵皮雨遮,建物是 爸爸委託建商建的,土地是爸爸的。(本件僅拍賣土地上之建物,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且佔用
7.
本件拍賣建物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8.
660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有無被拆 除之危險,請求增減價金。六、本件拍賣建物之土地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 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民法第426-2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 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 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 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 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 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