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建物坐落;編號2土地上有社區之公共設施;編 號
4.
4土地係社區內通行 道路及聯外巷道。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前開建物係債務人自用,現為空屋。拍定後編號
5.
2 建物及編號1土地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編號2-4土地係拍 賣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10.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 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11.
本建物為集合式住宅社區,買受人應遵守之該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規約所生之一切權利 義務事項,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