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地政人員指稱:查封土地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魚塭,未鄰路,出入須經其他 地號。
6.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 登記。六、拍賣標的有農舍套繪及已興建農舍,使照之申請,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 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