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之門牌號碼 民生街86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 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係拍賣不動 產之應有部分,債務人亦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其優先權優先於前項土地共有人優先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所有權人證明文件。
9.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或農業發展 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時,就其坐落部分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 2項優先權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 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