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據債務人之父在場稱,本件拍賣之房屋係由其居住 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
7.
拍賣之不動產涉及重測,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拍賣之建物,據債務人之父在場稱「有」海砂屋情形,另無輻射屋、嚴重漏水、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是否有上開 瑕疵,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10.
增建部分未辦 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面積以 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其中4.10平方 公尺尚占用非債務人之土地,且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占用土地之責任由拍定人 自理,拍定後該部分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由拍定人負擔,投標人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