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部分區域為空地,部分區域有未辦保存登記且查無稅籍資料之建 物(門牌:屏東縣恆春鎮龍水里龍泉路99號)座落其上,又有部分區域疑似遭鄰地(同 段1334地號土地)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屏東縣恆春鎮龍水里龍泉路97號)占用 而須待測量始能確定,上開建物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 因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承受、應買、 承買(購))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 (購))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投標(承受、 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7.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如 符合同條例第34規定之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時,應提 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投標時並應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 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不 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投標(承受、 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惟若共有 人為數人且其中一人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權。
9.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上建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第 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購)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購)權,請 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11.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定、承 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人、承受 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