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執行人員於民國114年7月15日現場執行時,建物為無水無電,屋況很差,有壁癌、漏水情 形。依債權人陳報照片,屋內堆置雜物且雜亂,部分窗戶玻璃破損。
3.
134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 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尚未編定土地使用類別,屬山坡地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 景區之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其餘土地適用國土 保安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故按土地法第 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囑託分局派員查訪,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民國114年11月6日溪警分刑字第114 0034881號函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 意。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