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4.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168地號土地東側有臨路,可自水尾巷到達, 其上有一鐵皮棚架、穀倉,種植龍眼、芒果、酪梨等果樹數棵。債權人代理人 稱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其上鐵皮棚架、穀倉不執行等語。另依本院96年度 投簡字第55號民事簡易判決(業已確定)主文內容:168地號土地上面積140.28平 方公尺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本件拍定後,除鐵皮棚架、穀倉及通行權道路占 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
5.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鐵皮棚架、穀倉等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 用土地及通行權道路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 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六)拍賣土地上果樹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7.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