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優先承買權: 一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 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 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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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 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 限。 四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農舍與農地不得單獨分別而為讓與,故340建號建物(農舍)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土地優先承買權人(使建物、土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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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建物土地須一併承買)。依 上開條例之規定,本標的之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需就農舍與座落土地一併承買,不 得僅優先承買土地或農舍,請買受人注意。 五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 認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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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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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 者,投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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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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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雲林縣政府114年9月18日府建管二字第1143940796號函文,拍賣之土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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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營 使字第398號使用執照在案,相關套繪管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 土地有使用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