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法院 114辛42227一

雲林縣斗六市八德里引善路205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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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9/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0/1 週四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農舍
總底價:
938
保證金:
187.6
總坪數:
118
坪單價:
7.9萬/坪
持分地坪:
526.4 坪
公告建坪:
118 坪
總現值:
435 萬
拍後增值:
-40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主建坪:
74.8 坪
附建坪:
43.3 坪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雲林縣 斗六市 竹頭段 106地號,面積 3,480.4 m2,持分 1/2,843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建物 (1)
1.
雲林縣斗六市八德里引善路205號,建號 340,持分 1/2,95 萬
第一層:384.28第一層夾層:110.12合計:494.4 涼棚(鋼鐵造219.22)貨櫃屋(鋼鐵造)12.5雨遮(鋼鐵造)54.28 (鋼鐵造、倉庫、住宅、農舍)
法院筆錄 (9)
6.
優先承買權: 一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 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 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7.
第426條之
8.
土 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 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 限。 四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農舍與農地不得單獨分別而為讓與,故340建號建物(農舍)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土地優先承買權人(使建物、土地合
9.
且建物土地須一併承買)。依 上開條例之規定,本標的之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需就農舍與座落土地一併承買,不 得僅優先承買土地或農舍,請買受人注意。  五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 認訴訟救濟。
10.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
11.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 者,投標無效。
12.
340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 險。 
13.
依雲林縣政府114年9月18日府建管二字第1143940796號函文,拍賣之土地有
14.
(雲)營 使字第398號使用執照在案,相關套繪管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 土地有使用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土地增值 (1)
1.
雲林縣 斗六市 竹頭段 106地號
3,480.4 m2 × (1/2) × 2,500 元 - 843 萬元
= -408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0/1
1拍 部分點交
77.9 坪 / 512 萬
2026/9/9
1拍 不點交
13.6 坪 / 205 萬
2026/9/17
1拍 部分點交
28.5 坪 / 203 萬
2026/9/11 ~ 2026/12/10
應買 不點交
3.2 坪 / 22.8 萬
2026/9/10
特拍 點交
68.2 坪 / 312.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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