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0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另於115年5月21日本案現場勘測時,債務人在場 稱:其現未居住54號建物,亦未出租或出借他人,建物無漏水、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等語,經地 政人員勘測
3.
2樓後方有增建;又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現為閒置未使用,建物使用現況 為住宅、型式為透天厝,內裝水電良好。又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 上之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如上揭所載無誤,拍定後按上開占有使用現況點交。
8.
拍賣之671建號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 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