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5年5月18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468地號土地上為空地及有房屋坐落(無門牌)。惟實際情形,投標 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 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除建物占用之部分外,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 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 不點交。
5.
本件拍賣之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投標時 應將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 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聲請撤銷拍定。
7.
如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 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本 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8.
如就優先承買 權之主張或與上揭優先承買權之順序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 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