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現況為空地。債權人代 理人稱拍賣土地係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債務人亦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 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應買之證明。六、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