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上部分有二層樓房、部 分空地、部分種植果樹。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賣土地係共有 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 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債務人亦 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5.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 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 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 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人注意。